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億峰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賴億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惟被告有下肢癱瘓、因中樞脊髓神經系統遺存極度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等情形,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執行觀察、勒戒顯有困難,且以被告之身體狀況,亦無執行之必要,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9月3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日鑑定書附卷可佐,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包裝袋7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