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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ivenor商標之L997阿拉伯糖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庭源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828、9829號、111年度偵字第3885號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ivenor」商標之L997阿拉伯糖1件,鑑定結果,判定為仿冒「ivenor」商標之商品,有騏瑋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L997阿拉伯糖產品真品&仿品比較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26號卷第60至78頁)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