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被 告 張庭源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ivenor商標之L997阿拉伯糖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
經查,被告張庭源前因涉嫌違反商標
法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828、9829號、111年度偵字第3885號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ivenor」商標之L997阿拉伯糖1件,經鑑定結果,判定為仿冒「ivenor」商標之商品,有騏瑋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L997阿拉伯糖產品真品&仿品比較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26號卷第60至7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