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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宗欽於112年10月10日11時30分許前之某時,在其屏東縣○○市○○街00巷00弄0號住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變造特種文書、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毀棄損壞之犯意,先將原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豐田牌黑色自用小客車之車牌,以使用黑色膠帶將3缺口處黏成8之方式,變造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本案車輛),以此方式變造真正車牌之號碼,致生損害於其後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真正所有人桑希蕙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其後於112年10月10日11時30分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經變造後之本案車輛,前往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之茂林實業有限公司新園廠(下稱茂林公司),越過大門及窗戶後,先以現場取得之兇器老虎鉗1支,剪斷上址監視器之線材,以此方式毀損現場監視器,隨後竊取其內之監視器主機1台、不詳重量黃金、蘋果牌手機3支、蘋果牌平板電腦1台、港幣1,000元(價值合計約新臺幣8萬1,000元)、茂林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1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1本、工商憑證1張;張嘉茜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1本、張嘉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1張、張嘉茜之自然人憑證1張;蔣麗蓮之健保卡1張、蔣麗蓮之身分證1張、林君彥之駕照1張等物品,隨即將港幣1,000元持向屏東縣○○市○○路00號之湯姆熊電子遊戲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龍」之人兌換為新臺幣(以下若未註明幣別,均為新臺幣)3,000元,並於112年10月10日16時許將黃金持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金礦珠寶銀樓變賣,賣得4萬6,15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侵入住宅、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3年8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