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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10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駿賢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晟瑋
選任辯護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駿賢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馬輝源為駿賢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駿賢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緣屏東縣政府於105年間,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如附表所示採購案,馬輝源為避免上開標案未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致流標,竟與勝地有限公司(下稱勝地公司)之職員郭中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馬輝源執行駿賢公司業務時,以駿賢公司作為各該採購案之陪標廠商。其後,馬輝源、郭中原即分別就附表所示各該採購案,備齊駿賢公司、勝地公司之投標文件及標單,先後於附表所示開標時間前某日,持至屏東縣政府投標,於附表所示開標日期,由勝地公司得標(馬輝源、郭中原、勝地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證據
㈠、證人共同被告馬輝源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他字卷一第449至458、479至488頁,他字卷二第419至429、489至491頁,本院卷第92、292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郭中原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他字卷一第613至625頁,他字卷二第339至348、413至415頁,本院卷第93、292頁)。
㈢、附表所示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見偵卷第99至103、105至109頁)。
三、應用之法條
㈠、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共同被告馬輝源為被告駿賢公司之實際經營者,為該公司之從業人員,其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以被告駿賢公司為陪標廠商,致採購機關決標予共同被告勝地公司,使附表所示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已合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要件,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駿賢公司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定之罰金刑,且因共同被告馬輝源前述2次犯行,應科以2次罰金刑。
㈡、爰審酌被告駿賢公司因其從業人員為使共同被告勝地公司順利得標而實行本案犯罪,危害公務機關採購結果之正確性,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分別科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刑。復衡量被告駿賢公司所犯上開罪名之犯罪類型、特性相同,且犯罪時間接近,審酌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整體綜合評價,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駿賢公司有獲取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決標金額及利潤均為新臺幣)
編號
標案名稱
主文
1
105年度鄉道公路系統清潔維護勞務採購A標
駿賢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開標時間
陪標廠商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利潤(以決標金額之百分之3計之)
105年3月22日9時30分許
駿賢公司
勝地公司
518萬元
15萬5,400元
編號
標案名稱
主文
2
105年度鄉道公路系統清潔維護勞務採購B標
駿賢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開標時間
陪標廠商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利潤(以決標金額之百分之3計之)
105年2月2日9時30分許
駿賢公司
勝地公司
558萬元
16萬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