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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12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浚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1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1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浚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浚穎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屏東縣佳冬鄉某道路,拾獲賴宗志所遺失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信用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之犯意,持本案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佯為有權使用本案信用卡之人,而以免簽名之刷卡消費方式,消費如附表所示之消費金額,使該等特約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誤信楊浚穎為有權持卡消費之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浚穎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賴宗志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員警112年12月9日偵查報告、台北富邦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左岸假期旅店住客名單、金燕大飯店住宿表及信用卡交易明細、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辨識連續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辨識座標定位、通聯定位對照圖、手機號碼0000000000之資料表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為,共37次持本案信用卡,以免簽名方式刷卡消費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之數舉動,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規定之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如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拾獲本案信用卡後將之侵占入己,其目的在於盜刷信用卡以詐得財物,其所犯侵占遺失物罪、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忽略被告所犯上開2罪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而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㈣爰審酌被告漠視法紀及他人之財產權,率爾為本件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犯行,所為本不宜寬貸;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證人賴宗志達成和解,雙方協議由被告負擔本案信用卡遭盜刷所生費用等情,有和解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59至63頁);被告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54頁),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金額共新臺幣84,819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且據被告自承尚未實際歸還證人賴宗志(本院卷第54頁),爰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商店名稱
地點
交易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5月22日9時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廣惠店
屏東縣佳冬鄉中山路112號
150元
2
112年5月22日18時2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佳和店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03號1樓
70元
3
112年5月23日2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廣惠店
屏東縣佳冬鄉中山路112號
140元
4
112年5月23日9時2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佳和店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03號1樓
187元
5
112年5月23日13時49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東港興東店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路49之2號
179元
6
112年5月23日15時17分許
中油-佳冬站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45號
300元
7
112年5月25日8時48分許
福懋南州站
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村10鄰大同路68號
1,000元
8
112年5月25日18時53分許
中油-佳冬站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45號
500元
9
112年5月27日15時19分許
中油-新埤站
屏東縣新埤鄉新中路74號
1,000元
10
112年5月27日15時3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佳和店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03號1樓
179元
11
112年5月28日8時2分許
川流加油站
屏東縣佳冬鄉大豐路786號
900元
12
112年5月29日17時27分許
統一超商-林美
屏東縣林邊鄉中林路295號
178元
13
112年5月29日22時14分許
統一超商-佳冬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號
53元
14
112年5月30日10時40分許
英祥藥局
高雄市苓雅區英祥街19號
271元
15
112年5月30日14分27分許
統一超商-英明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90號
175元
16
112年5月30日18時13分許
中油-佳冬站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45號
500元
17
112年5月31日21時28分許
西歐加油站-中華站
新竹市中華路2段59號
1,000元
18
112年5月31日14時3分許
川流加油站
屏東縣佳冬鄉大豐路786號
1,000元
19
112年5月31日14時14分許
全聯福利中心-佳冬玉光
屏東縣佳冬鄉玉光街107、109、111號
304元
20
112年5月31日15時3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廣惠店
屏東縣佳冬鄉中山路112號
328元
21
112年6月2日14時許
西歐加油站-中華站
新竹市中華路2段59號
1,435元
22
112年6月2日17時7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新營國道南店
台南市後壁區69號
67元
23
112年6月2日21時1分許
佳冬鄉農會生鮮超市
屏東縣佳冬鄉中山路68號
445元
24
112年6月3日13時50分許
聯勝加油站
屏東縣南州鄉大同路6號
940元
25
112年6月3日18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香山站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五段678號1樓
180元
26
112年6月4日1時26分許
統一超商-新站
新竹市東區林森路7號中華路2段458號
632元
27
112年6月4日1時41分許
中油-民華站
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156-1號
1,000元
28
112年6月4日1時53分許
左岸假期旅店
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502號
1,980元
29
112年6月4日3時29分許
萊爾富-新竹錦華店
新竹市東區中央路183號
280元
30
112年6月4日6時23分許
好樂迪-新竹店
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200號
3,374元
31
112年6月4日9時55分許
金宏興珠寶銀樓
新竹市東區東前街34號
30,700元
32
112年6月5日4時6分許
統一超商-新竹民
新竹市東區民族路114號116號1樓
192元
33
112年6月6日0時58分許
西歐加油站-中華店
新竹市中華路2段59號
1,000元
34
112年6月6日3時32分許
金燕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東區民族路13號
1,000元
35
112年6月6日12時14分許
統一超商-里客
新竹市東區民族路7號1樓
180元
36
112年6月6日14時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新民治店
新竹市東區科學園路88號1樓
3,000元
37
112年6月6日14時37分許
金燕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東區民族路13號
30,000元
總金額 84,8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