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杜芳
被 告 陳文彬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