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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鎮遠



具  保  人  蔣宏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宏吉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蔣鎮遠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蔣宏吉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5萬元,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期間經屏東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長於113年2月6日發布通緝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113年1月9日屏檢錦安113執67字第1139000789號函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