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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俊龍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俊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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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