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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志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志萍假釋中付保護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