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88、1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
正本附表一應新增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原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二
「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
為如附表二「更正記載
」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
查,原判決正本附表一漏未記載如附表一之內容,然與原本不符,顯屬誤載。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原記載沒收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物,惟因理由已敘明不予沒收之理由,係屬文字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
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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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4-6、8、9、12、17-19、21-30、32、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4-6、8、9、12、17-19、22-30、32、36所示之物,均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