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瑋
具 保 人 張秀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秀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又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被告張翔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張秀玲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
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及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可考。
三、茲經本院訂於113年11月26日
開庭行
準備程序,被告經本院合法
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
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26日及同年12月17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12月11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24264號函檢還之被告
拘票及報告書存卷
可按。又被告辯護人到庭陳明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已停用等語,且經本院電詢具保人關於被告行蹤,其覆稱:張翔瑋是我弟弟,他從去年(113年)8月後即未再與我聯絡,我目前也不知道張翔瑋人在何處,對於是否沒入保證金,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可知被告之辯護人及具保人均不知被告所在。另亦查無被告有遷徒戶籍或因
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按。綜上各情,顯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