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陳明杰
常嘉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00、10801、10802、10803號、112年度偵字第16545、16549、16550、16551號、113年度偵字第1234號、113年度調偵字第266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綦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陳明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常嘉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綦昌基於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綦昌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先向不知情之劉陳美月承租其所有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香潭段土地),再與常嘉進、陳明杰、邱麒河、簡伯瑞(邱麒河、簡伯瑞經檢察官另為緩
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
犯意聯絡,由常嘉進向陳明杰承攬其所營明杰環保有限公司(下稱明杰公司,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由檢察官
另案偵辦中)之廢木材處理事宜,
嗣由陳明杰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報酬予陳綦昌(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6頁),由常嘉進以2,000元報酬委請林益全(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指派簡伯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於110年9月30日16時30分許自明杰公司載運廢木材1車(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6頁),由邱麒河於香潭段土地現場駕駛怪手,共同將上開廢木材卸載於香潭段土地貯存、處理。
㈡徐盛賢(經檢察官另為
緩起訴處分)與陳綦昌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由徐盛賢於110年11月4日20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自臺北市內湖區載運廢木材1車(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6頁)至香潭段土地貯存、處理。
㈢陳綦昌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00月間,與經營佐睿環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佐睿公司,其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之柯彥行商議,以16萬2,590元之報酬委由陳綦昌處理佐睿公司之廢塑膠混合物。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竑仔」之人(下稱「竑仔」),與陳綦昌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間至110年00月間,派遣司機載運廢塑膠混合物2車(含佐睿公司所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至香潭段土地貯存、處理(柯彥行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
㈣陳綦昌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00月間,與榮州有限公司(下稱榮州公司,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之經營者張文瑞商議,以5萬2,500元之報酬,委由陳綦昌處理榮州公司之廢木材。嗣由陳綦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犯意,派遣不詳司機,自榮州公司載運廢木材1車(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6頁),載運至香潭段土地貯存、處理(張文瑞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
㈤陳綦昌自110年12月2日起,向不知情之廖釨沄承租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榮華段土地),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犯意,於110年12月24日前之某時許,將來源不明體積為長22.5公尺、寬11.5公尺、高1.78公尺(
起訴書未載數量,應予更正,詳警三卷第43頁)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起訴書誤載為廢木材,應予更正,詳偵十卷第113至115頁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函),委由不詳司機自香潭段土地載運至榮華段土地貯存、處理。
㈥陳綦昌自110年12月3日起,向不知情之陳倪慈敏、陳玉屏、陳高欽、陳欣屏承租並實際使用屏東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和興段土地),與「竑仔」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3時14分許,由「竑仔」指派不詳司機,載運不詳廢棄物1車至和興段土地貯存、處理。
㈦陳綦昌自111年1月5日起(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06頁),向不知情之蔡政忠、蔡政雄承租並實際使用屏東縣○○市○○○路00號建物(下稱前溪路建物),與「竑仔」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月5日起至1月16日間某時許,委由「竑仔」載運不詳廢棄物共3車至前溪路建物貯存、處理。
二、
案經廖釨沄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綦昌、陳明杰、常嘉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廖釨沄、證人林益全、陳世明、簡伯瑞、徐盛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曾召戎、蔡政忠、蔡政雄、陳素貞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劉陳美月、劉倖誌、邱麒河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
書證等件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堪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陳綦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核被告陳明杰、常嘉進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㈡被告陳綦昌、陳明杰、常嘉進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陳綦昌與「竑仔」就犯罪事實欄一、㈢㈥㈦所示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㈢罪數:
⒈
按「
集合犯乃其犯罪
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
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固經最高法院著有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然該決議係針對同一被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同一
期間多次僱請不特定之不知情工人,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同一土地傾倒堆置、回填,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之提案設題事例,所作成之統一見解。至法院受理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是否具有集合犯之關係,仍應依具體個案事證為判斷。倘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犯罪地點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場所並不相同,犯罪行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手法
態樣亦不一致,自不能僅因行為人始終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認行為人前後所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查被告陳綦昌如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示犯行,處理廢棄物之場所均相同,行為時間均介於110年9月至11月期間,貯存、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相近,爰依上開判決意旨,論以集合犯一罪。至被告陳綦昌如事實欄一、㈤㈥㈦所示犯行,貯存、處理廢棄物之地點均不相同,犯罪主體之共犯僅部分相同,行為時間並未重疊,廢棄物之來源亦有所不同,
堪認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⒊被告陳綦昌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之二罪名,共4罪,均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
處斷。
㈣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
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之
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
罰金」,刑責不可不謂嚴峻,然考量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宗旨,在於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廢棄物清理法第1條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保護
法益,亦是透過環境作為媒介,藉以維繫人類社會生活之生存條件之確保,然而,並非任何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罪情節及態樣,均屬相同具有高度危害環境之行為態樣,或產生因該行為而衍生嚴重環境污染之犯罪情狀,如均以最低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論處,對於情節不重之情形,恐失之過苛,與
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經查,被告陳明杰、常嘉進所涉廢棄物清理之情節,所涉載運車次非多,亦無事證足認該等廢棄物係屬於具有高度危害環境之種類,是其等涉案部分,依其等犯罪情狀加以評價,倘若逕科以最輕法定刑1年,尚有情輕法重之憾,爰依法
酌減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陳綦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土地所有權人隱瞞租用土地之實際用途,租用他人土地貯存、處理廢棄物;被告陳綦昌、陳明杰、常嘉進明知
渠等並未依規定取得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竟違法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所為均漠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政策宣導,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影響環境衛生,所為本不宜寬貸;查被告陳綦昌有竊盜、
持有毒品等前案,被告陳明杰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賭博等前案,被告常嘉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前案,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素行非佳;兼衡被告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
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詳本院卷第148、198、248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陳綦昌所犯數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陳明杰、常嘉進,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
㈥另衡以被告陳綦昌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行,考量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之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
等情狀,
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犯罪所得之沒收:
㈠被告陳綦昌部分:
⒈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陳綦昌
自承收受2萬7,000元之報酬(見他一卷第378頁)。
⒉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陳綦昌自承收受被告常嘉進3萬3,000元、2萬5,000元之匯款,又稱每車報酬2萬7,000元(見他一卷380),堪認被告陳綦昌獲有2萬7,000元之不法所得。
⒊事實欄一、㈢部分,被告陳綦昌自承收受16萬2,590元之報酬(見他一卷第383頁)。
⒋事實欄一、㈣部分,被告陳綦昌自承收受5萬2,500元之報酬(見他一卷第382頁)。
⒌犯罪事實一、㈤部分,被告陳綦昌自承收受5萬元之報酬(見他一卷第377頁)。
⒍犯罪事實一、㈥部分,被告陳綦昌自承每車收受3萬元之報酬(見他一卷第377頁)。
⒎犯罪事實一、㈦部分,被告陳綦昌自承收受9萬元之報酬(見他一卷第377頁)。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陳綦昌如附表一所示所犯各罪項下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㈠至㈣部份,合計共26萬9,090元(計算式:2萬7,000元+2萬7,000元+16萬2.590元+5萬2,500元=26萬9,090元。)〕。
㈡被告常嘉進部分:被告常嘉進自承每次清運獲利5,000元至1萬元(見偵二卷第40頁),堪認被告常嘉進至少獲有5,000元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所犯罪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宜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莉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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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綦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綦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綦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綦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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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111年1月2日屏府環查字第11036265100號函 暨所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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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110年9月30日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廢棄物產生源隨身證明文件翻拍照片、土地租賃契約書翻拍照片共16張 | |
| 附件二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 110年11月4日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傾倒照片共10張 | |
| 附件三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110年12月2日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8張 | |
| 附件四 被告陳綦昌之110年11月16日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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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5日屏環查字00000000000號函 | |
| 附件五 劉倖誌之110年11月16日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租賃契約書及清除廢棄物之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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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2日屏環查字00000000000號函 | |
| 附件六 證人徐盛賢之110年11月29日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20日屏環查字00000000000號函 | |
| 附件七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10日新北環廢字第1102115727號函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2日屏環查字00000000000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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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2月3日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空拍照片4張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2日屏環查字00000000000號函 | |
| 明杰環保有限公司之新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 可證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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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一卷第177至178頁、他三卷第199至200頁 |
| 被告陳綦昌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 | |
| 周定竑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 | |
| 周定竑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方昱勳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 | |
| 方昱勳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員警111年8月8日職務報告暨附件金流表、被告陳綦昌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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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常嘉進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09號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753、4440號起訴書 | |
| 被告柯彥行提出之附件說明表、111年4月1日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爐過磅單、111年4月3日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爐過磅單及照片、111年4月29日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111年5月3日營建混合物廢棄物進廠證明、111年5月5日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111年7月11日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廠過磅單及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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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陳綦昌提出其與「柯大」、「柯彥行」、「光隬處理場」之對話紀錄擷圖、營建混合物(R-0503)委託處理契約書、廢棄物照片、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翻拍照片 | 他二卷第59至69、71至79、81至99、101至10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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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 |
| 被告陳綦昌提出之蘇芳玄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 |
| 被告陳綦昌提供陳世明之LINE個人主頁擷圖、指認陳世明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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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廖釨沄111年2月14日刑事 告訴狀暨所附長治鄉榮華段926地號之租賃契約書、被告陳綦昌之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2張、現場照片5張、車號000-0000照片1張 | |
| 被告陳綦昌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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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曾召戎之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 證人蔡政忠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 證人陳素貞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 證人陳倪慈敏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 證人廖釨沄之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紀錄表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No. 00000000)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No. 00000000 ) | |
| 周定竑指認之本案涉案人帳戶轉帳金額一覽表、被告陳綦昌與周定竑之通聯紀錄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儲字第1110079554號函暨所附陳宗煒帳戶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被告陳綦昌帳戶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4日儲字第1110195808號函暨所附陳宗煒帳戶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周定竑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 |
| 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657-MSY普通重型機車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籍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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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2月27日江南巷第三案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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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1月13日新北環資字第1092216735號函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營清字第1110010446號函暨所附陳佳蕙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3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33160號函暨所附陳旻暘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張馨苹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 |
| 綠十字環保生技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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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1年6月27日屏警刑經字第11133724200號函暨所附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遭堆置廢棄物之調查資料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7月6日屏環查字第11132881700號函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17日屏環查字第11230465900號函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2月13日屏環查字第11135859100號函暨所附廖釨沄陳情書、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111年11月24日彰農產字第1110003803號函、111年4月13日彰農產字第1110001145號函、長治鄉榮華段925地號航照圖、現況照片 | |
| 被告陳綦昌112年8月16日偵訊庭呈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租賃契約書原本、屏東市○○○路00號之租賃契約書原本、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租賃契約書原本、屏東市○○段000地號之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書原本、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房屋租賃契約原本 | |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月15日屏環查字第11236405600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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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1703號 扣押物品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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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京城數業字第1110002782號函暨所附佐睿環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3828號函暨所附林瑾瑜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被告張文瑞所提供統一發票翻拍照片、陳銘之名片翻拍照片各1張 | |
| 被告張文瑞提出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乙級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榮洲有限公司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翻拍照片各1份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266號函暨所附被告常嘉進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 |
|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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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籍查詢系統資料 | |
| 源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 |
|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籍查詢系統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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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杰環保有限公司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 |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1月13日新北環資字第1092216735號函暨所附新北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場合法轉型輔導說明會調查表 | |
| 被告柯彥行提出佐睿環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 |
| 被告柯彥行提出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乙級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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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柯彥行居所桃園市○○路000號6樓之4蒐證照片2張 | |
| 劉陳美月113年3月15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民事起訴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 聲請強制執行狀、民事陳報狀、劉陳美月所拍攝現場照片10張、本院民事執行處函、郵局存證信函2份、藍庭光 律師事務所函、清除廢棄物之通知、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租賃契約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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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睿環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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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商不動產專任委託出租契約書、租賃標的不動產說明書 | |
| 證人廖釨沄提出之仲介服務費收據、曾召戎、陳銘之名片翻拍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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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治鄉榮華段926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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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短期作物110年7月9日至114年7月8日委託經營契約書、委託經營土地清冊、委託經營位置圖 | |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短期作物106年7月3日至110年7月2日委託經營契約書、委託經營土地清冊、委託經營位置圖 | |
| 長治鄉榮華段925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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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2月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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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 | |
| 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房屋租賃契約 | |
| 屏東市和興段堆置廢棄物車輛行駛路線圖、110年12月3日該路線監視器畫面擷圖8張 | |
| 110年12月3日屏東市○○段000地號車輛行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8張 | |
| 110年12月7日屏東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2張 | |
| 110年12月27日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10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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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2月19日屏東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屏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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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市○○段00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翻拍照片、屏東市○○段000○號之建物所有權狀翻拍照片各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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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市○○段000○號、屏東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
| 屏東縣○○市○○○路00號之Google街景圖2張 | |
| 證人陳素貞提供其與被告陳綦昌之簡訊往來翻拍畫面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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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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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經字第11237943700號卷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經字第11237943800號卷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經字第11237943900號卷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經字第11237935600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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