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447、13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於114年1月16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穆字第1450號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6-5、130至133頁)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已無逃亡、藏匿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從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應自被告入監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16日起撤銷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