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6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嵩曾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嵩曾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嵩曾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關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
 ㈡犯罪事實欄第11行關於陽信商業銀行帳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號」;
 ㈢附件附表編號4關於「匯款方式/匯款金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網路轉帳」;
 ㈣附件附表編號41「匯款時間」欄內關於「11時56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0時55分」;
 ㈤附件附表編號44之記載,因與附表編號39重複,應予刪除;
 ㈥證據欄應補充「被害人利玉蘭、張玉珍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人呂佳昉報案相關資料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該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惟本案被告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於修正前已屬幫助詐欺正犯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之舉,而該當於幫助洗錢行為,而上開行為亦幫助詐欺集團移轉其詐欺犯罪所得,而足以妨礙國家偵查機關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而該當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是被告本案所為,無論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前、後,均符合上開規定之洗錢定義,而均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綜上以觀,上開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條文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2.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將該條移列至同法第19條,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依上開條文之修正結果,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形,較諸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罰金刑之上限雖由5百萬元提高至5千萬元,惟有期徒刑之上限由7年降低為5年,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有期徒刑最重本刑較諸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為低,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上開規定對其進行論處。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而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其以一次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詐騙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係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處斷
 ㈢再關於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本案被告查無犯罪所得,依上開條項修正前、後之規定,均不影響自白減刑之認定,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被告於檢察官詢問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爾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亦造成金流斷點,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更令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載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且被害金額甚多;惟念其已與告訴人陳啟源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信被告已盡力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考量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手段、情節、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基於保護被告個人資料及隱私,爰不予公開,詳本院卷)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另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倘為共同犯罪,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雖自承交付本案帳戶資料,然稱其未取得報酬,又依現存訴訟資料,尚無法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報酬,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難認被告已因本案犯罪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又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雖因遭詐騙而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惟該款項經存入後,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有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查,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該等款項,本院自無從就此為犯罪所得沒收宣告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宜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267號
    被   告 盧嵩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嵩曾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某時許,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下稱本案9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蕭薔」及「張瑞竹」等人使用,容任「蕭薔」、「張瑞竹」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等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9帳戶內。嗣吳氏圓等27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氏圓、郭秀純、陳建廷、熊秋華、黃春蘭、郭麗秋、范明鑑、藍怡芳、林文勝、黃秀蘭、黃玲珠、洪民元、王施仁、李秋賢、楊慧姍、許尹宗、許靖悅、林敏燕、呂佳昉、劉韋君、陳啟源、林吟霞、陳德鴻、張程富、林鼎彥等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嵩曾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氏圓、郭秀純、陳建廷、熊秋華、黃春蘭、郭麗秋、范明鑑、藍怡芳、林文勝、黃秀蘭、黃玲珠、洪民元、王施仁、李秋賢、楊慧姍、許尹宗、許靖悅、林敏燕、呂佳昉、劉韋君、陳啟源、林吟霞、陳德鴻、張程富、林鼎彥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紀錄及告訴人吳氏圓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郭秀純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陳建廷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熊秋華提出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彰化銀行匯款憑條聯、收款收據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黃春蘭提出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告訴人郭麗秋提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及永豐銀行存摺封面截圖、告訴人范明鑑提出對話紀錄截圖、投資人員證件照片及現金存款憑證收據、告訴人藍怡芳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林文勝提出交易明細、現儲憑證收據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黃秀蘭提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黃玲珠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憑證及對話交易紀錄、告訴人洪民元提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及兆豐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王施仁提出存簿交易明細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告訴人李秋賢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楊慧姍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許尹宗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許靖悅提出郵政匯票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暨交易紀錄表、交易明細紀錄及電腦畫面截圖、告訴人林敏燕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告訴人劉韋君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郵政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劉韋君指認犯嫌之照片、告訴人陳啟源提出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偉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書及交易明細紀錄、告訴人林吟霞提出交易明細紀錄、郵政匯款申請書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陳德鴻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張程富提出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林鼎彥提出交易明細、集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存款憑證收據及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張秀珍提出交易明細紀錄被害人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交付、提供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罪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參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察官  錢鴻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秀婷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帳號
1
吳氏圓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6時41分
吳氏圓於社群軟體臉書上認識一名暱稱為「WonWang」網友,邀請吳民一起投資外匯美元,吳民不疑有他便按照歹徒指示操作,下載暱稱「WonWang」所提供網站連結(https://pinjam-modal.com/.)操作,並使用ATM、網路、臨櫃匯款新臺幣180萬元整。
112年12月17日
16時41分
ATM轉帳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
112年12月17日
16時37分
112年12月17日
16時37分
ATM轉帳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3
112年12月17日
16時49分
112年12月17日
16時49分
ATM轉帳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4
陳建廷
提告
112年12月18日
13時05分
112年12月4日,被害人陳建廷稱其IG被一名為鐘嘉敏(angle78752)加好友,聊天後與對方私下加LINE(ID不清楚),後對方向其推薦一投資標的(無人機UAV),號稱穩賺不賠,故其不疑有他,於112年12月18日至今,陸續轉帳10筆至對方指定帳戶,共計金額(損失)新台幣480000元。
112年12月18日
13時05分
臨櫃匯款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5
黃春蘭
提告
112年12月15日
9時52分
黃春蘭自112年12月13日起瀏覽臉書點選股票投資廣告分別加入雲龍計畫、飆股列車等群組,透過LINE通訊軟體加入暱稱「杜金龍」、「顏惜君」之人,經過對方指導使用「普誠」、「億展」投資股票APP,自112年12月5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使用網路銀行、臨櫃匯款、當面交付等方式總計匯款新臺幣00000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2月15日
9時52分
臨櫃匯款
20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6
利玉蘭
未提告
112年12月18日
13時13分
被害人於112年12月09日,於交友APP【SayHi!交友】認識暱稱明輝的網友,對方提供LINEID:lmh6789(暱稱林明輝),過程中透露出想交往的意思,後續雙方以老公老婆互稱,並向被害人表示近期賣出一棟房子,所賣得的錢要給被害人並共同生活,但須繳交國際銀行稅金,要被害人先匯新台幣至指定帳戶,之後才能順利領回賣房子的錢,前後匯款共計損失新台幣448,000元。
112年12月18日
13時13分
ATM轉帳
18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7
藍怡芳
提告
112年12月14日
10時21分
告訴人於交友軟體上結識一名網友,雙方互加LINE好友(對方LINE名稱:林嘉壕),對方邀約被害人投資宅集店購物商城,被害人依照指示申請帳號並與商城客服互加LINE聯繫,將投資金額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客服提供的指定帳號,後續因無法提領資金,客服以須繳納再繳納15萬方能提領,始發覺遭詐騙,總計遭詐騙新台幣790000元。
112年12月14日
10時21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8
112年12月14日
10時31分
112年12月14日
10時31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9
張秀珍
未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6時01分
被害人張秀珍於112年9月許,透過網路認識網友,對方佯稱可以投資黃金獲利,後續於網路購買黃金現貨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合計匯款60000元,後經警方通知所匯帳戶是警示帳戶,故驚覺遭到詐騙。
112年12月17日
16時01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0
黃玲珠
提告
112年12月15日
13時01分
告訴人於112年11月初在網路FB上認識一名叫劉子聰的網友,並與其互加Line為好友,該網友自稱某集團行政主管,並稱因投資澳門銀河旅遊有限公司的博弈至周轉不當、急需新台幣4萬元,如果博弈中獎會返還並分獎金給被害人,被害人不疑有他,按照其指示臨櫃匯款共新台幣24萬元至其指定的帳戶,又依其指示申請銀行帳戶並交給對方,直至帳戶遭警示後驚覺被騙。
112年12月15日
13時01分
臨櫃匯款
4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1
王施仁
提告
112年12月18日
13時01分
被害人王施仁稱今(03)日14時許至國泰世華華江分行,稱因投資需求要匯款新台幣800000元至對方提供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惟行員郭家宏發現行為有異進而進行關懷提問並通報警方到場處理,後續王民至所報案遭假預付型消費詐財。
112年12月18日
13時01分
網路轉帳
18158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2
李秋賢
提告
112年12月18日
9時23分
告訴人於【Line交友軟體】以「單純交友為前提」認識歹徒,歹徒提供之【LineID:不詳】,歹徒慫恿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兆皇及網址:https://app.xwwjt.top/xwwjt/)】,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網路匯款】,惟如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歹徒表示還要再匯款一百多萬元,始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8日
9時23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3
李秋賢
提告
112年12月18日
9時25分
112年12月18日
9時25分
網路轉帳
2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4
楊慧姍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4時42分
告訴人楊慧姍於上述時、地,於網路上認識一名LINEID為「劉佳穎」之人,並經閒聊及分享投資方法後並分享網址https://app.kjtyi.top/kjtyi/(兆皇投資)並於線上協助操作股票,於112年11月23日至112年12月17日共臨櫃匯款2次臨櫃匯款、1次面交、16次網路轉帳共損失新台幣184.5萬元整,至今無法取得獲利及本金才至派出所報案遭詐騙。
112年12月17日
14時42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5
楊慧姍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4時40分
112年12月17日
14時40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6
楊慧姍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4時53分
112年12月17日
14時53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7
楊慧姍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4時58分
112年12月17日
14時58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8
許尹宗
提告
112年12月16日
11時12分
告訴人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歹徒提供之【LineID為:無】,歹徒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https://www.idubpw.top/kjhek/)】,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匯款】,惟【事後與家人討論後】,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6日
11時12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19
許尹宗
提告
112年12月16日
11時29分
112年12月16日
11時29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0
許靖悦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6時40分
告訴人於112年10月底看到臉書一頁式廣告教人投資股票,後續我就用臉書私訊對方,後續對方助理就透過LINE加我,後續對方加開始教我操作股票,對方就假藉投資計畫,將告訴人加入另一個LINE投資群組,並且給告訴人看相關獲利,並後續提供其投資網站(心達投資),後續對方說要存錢進入該網站,故對方前後提供給告訴人13個帳戶,要其轉帳,告訴人前後計損失新台幣0000000元。後續驚覺有異故至派出所報案。
112年12月17日
16時40分
網路轉帳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1
許靖悦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6時42分
112年12月17日
16時42分
網路轉帳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2
林敏燕
提告
112年12月15日
9時50分
告訴人於朋友聚會中認識一名叫【陳麗雲】,以「單純交友為前提」認識歹徒,歹徒提供之【LineID為:不詳】,歹徒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潤盈及網址:https://www.tyoldfv.com/#/pages/.register?invitecode=6135)】,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購買虛擬股票等】,惟【對方要求被害人再次匯款新台幣50萬元,保證獲利】,告訴人驚覺受騙,損失新台幣共40萬元,故至所報案。
112年12月15日
9時50分
電匯
36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3
呂佳昉
提告
112年12月14日
15時25分
告訴人於112年11月底左右加入LINE社群「F一路發財」,群組內有自稱老師的,會幫忙代為操作股票,告訴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多次匯款至對方指定的帳戶,並與對方面交2次現金。
112年12月14日
15時25分
臨櫃匯款
1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4
劉韋君
提告
112年12月16日
13時05分
告訴人於【Facebook】看到假冒網紅阿格力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歹徒提供之【LineID為:不詳】,歹徒慫恿至【投資APP投資(網站名稱:兆皇及網址:http://app.kjtyi.top/kjtyi/)】,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遂依指示至該APP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臨櫃匯款、ATM轉帳及面交等】,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遭到對方以各種理由再投錢】,始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6日
13時05分
ATM轉帳
10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5
陳啟源
提告
112年12月14日
11時00分
告訴人於112年11月29日,在社群軟體臉書看到投資廣告,透過廣告加入一LINE暱稱「蔡馨茹」,再邀告訴人進一群組「B3財富啟動計畫」,告訴人照著操作有些獲利,後來「蔡馨茹」告訴告訴人能使用他們的網站投資,獲利會更高,告訴人便註冊會員,透過客服「兆皇客服No.05」提供帳戶儲金,之後陸續投資,後來欲領出獲利,客服用各種理由不出金,直到今日被害人才知道遭詐騙,共遭詐騙新台幣0000000元。
112年12月14日
11時00分
網路轉帳
28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6
林吟霞
提告
112年12月15日
9時18分
告訴人被加入LINE社團(N77財富啟動計畫),一開始討論股票,後要告訴人匯款至詐騙集團帳戶買股票,告訴人在家中陸陸續續以網路轉帳方式及面交共交付新台幣337萬元,後來要提領時,對方以要提成要求被害人再匯款,匯款後又以金管會要繳所得稅為由才能提領,至113年1月08日都繳完後稱於2天後能領出,但時間到後都沒入帳,也無法再與對方聯絡,有同一社團之人打電話給告訴人說他也被騙,要我趕快報警,我才驚覺被騙。
112年12月15日
9時18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7
112年12月15日
9時19分
112年12月15日
9時19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8
112年12月15日
9時21分
112年12月15日
9時21分
網路轉帳
2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29
陳德鴻
提告
112年12月14日
12時57分
告訴人於【臉書】看到投資廣告後加了一名為「吳淡如」之好友後,該名「吳淡如」推薦一名叫「葉鴻儒」的人與告訴人聊投資股票的事情,加入助理等人LINE帳號,經助理等人慫恿下載投資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4日
12時57分
網路轉帳
20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0
張程富
提告
112年12月16日
14時39分
告訴人於Line以「討論股票投資」認識歹徒,歹徒提供之【LineID為:k73762】,歹徒慫恿使用【加百列資本】,誆稱可用低價買入股票,告訴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匯款】,惟【遭戶籍地派出所通知有匯款到警示帳戶】,因此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6日
14時39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1
112年12月16日
14時40分
112年12月16日
14時40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2
林鼎彥
提告
112年12月15日
13時03分
告訴人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歹徒提供之【LINE名稱:凱莉,群組LineID為:不詳已刪除】,歹徒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集誠資本https://app.xoiaami.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網路匯款】,惟【請填發現受騙原因: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5日
13時03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3
112年12月15日
13時04分
112年12月15日
13時04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4
郭秀純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2時16分
告訴人郭秀純於112年12月初在FB社看到投資廣告,便加入LINE(名稱:林鴻益),及自稱助理LINE(名稱:陳子嫻、許毓婉),又介紹被害人加入投資的LINE群組(名稱:股海撈月、V110股海尋寶、籌碼先鋒)及投資軟體(名稱:慶霙、籌碼先鋒、億展),助理稱若要投資的話要先儲值,告訴人又加了客服LINE好友(名稱:籌碼先鋒、慶霙、億展),由客服提供的銀行帳戶去轉帳成功儲值,將交易明細傳給客服,後告訴人經同事彭宇潔告知有接到警察電話,才驚覺是詐騙。
112年12月17日
12時16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5
熊秋華
提告
112年12月18日
9時30分
告訴人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在LINE軟體上主動加入對方好友,歹徒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加百列及網址http://www.vmkis.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並依照歹徒指示【臨櫃匯款及面交等】,惟【對方要求百分之二十的稅款後,又要求百分之十五保證金,後續會從)帳戶返還後來也沒出金】,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8日
9時30分
臨櫃匯款
1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6
郭麗秋
提告
112年12月14日
12時12分
告訴人於112年10月13日在FB上看到暱稱[杉本來了]教學投資股票,加了一名line暱稱為[股票-杉本來了],又給了line暱稱為[張紫鑫]的假投資助理,就照著該假投資助理的指示操作股票,陸陸續續投資了新台幣0000000元,直到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許,該[集誠資本]發訊息給告訴人表示其中219張新股申購的籤,因為中籤的數量龐大我APP內的資金不夠需要在充值新台幣0000000元,告訴人向朋友求助,朋友才告訴我這是詐騙。
112年12月14日
12時12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7
郭麗秋
提告
112年12月14日
12時14分
112年12月14日
12時14分
網路轉帳
4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8
范明鑑
提告
112年12月15日
10時50分
告訴人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歹徒提供之【Line群組名稱:智在必得經採Trust,Line名稱為李云曦(ID不詳)】,歹徒慫恿至【集誠資本(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遂依照歹徒指示【匯款、面交】,惟【對方要求要交付額外之服務費】,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5日
10時50分
臨櫃匯款
1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39
林文勝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5時24分
林文勝稱於112年10月17日透過網路投資廣告認識犯嫌,並與其加line(暱稱:劉藝妍、ID不詳)(暱稱:官方客服No.0806、ID不詳)聯繫,犯嫌介紹投資APP給林民,林民於112年11月23日陸續以自己及妻子晁潔的帳戶網路匯款、ATM匯款給對方提供之帳戶5次,共新台幣180000元,期間成功出金4次,共60000元,總共損失120000元,後續經警方電話聯繫為潛在被害人,始驚覺遭受騙。
112年12月17日
15時24分
網路轉帳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40
112年12月17日
15時39分
112年12月17日
15時39分
ATM轉帳
2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41
黃秀蘭
提告
112年12月18日
11時56分
被害人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歹徒提供之【LineID為:不清楚】暱稱為陳采葳,歹徒慫恿加入LINE群組(Y創富行動、吾股豐登) 並至歹徒所提供之【投資(博奕)網站投資(股達寶、億展MAX)】,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被害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匯款】,惟申購股票時,抽籤中太多張,為了要將股票買下來,然而被害人身上資金不夠,歹徒要求要繳交剩餘的資金,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8日
11時56分
臨櫃匯款
1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42
提告
112年12月18日
11時21分
112年12月18日
11時21分
ATM轉帳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
  銀行帳戶
43
洪民元
提告
112年12月14日
11時22分
被害人於【交友軟體SWEETRING】以「單純交友為前提」認識歹徒,歹徒慫恿至【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聚星、網址:https://wap.wanhaoyuele188.com/Public.login.do)】,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被害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歹徒指示【匯款】,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2年12月14日
11時22分
臨櫃匯款
15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
44
林文勝
提告
112年12月17日
15時24分
林文勝於112年11月9日在居住地使用LINE通訊軟體,遭一名自稱蘇松泙(LINE名稱)推薦陳鈺婷(LINE名稱)帶我購買股票,期間我在新社投資開一個帳戶,陳鈺婷與我共用一個帳號操作股票,然後陳鈺婷與我分別儲值金額到帳上操作股票,我不疑有他,持續匯款並面交2次。事後我發現存入的錢及獲利都領不出來,才發現遭詐騙。
112年12月17日
15時24分
網路轉帳
30000元
被告盧嵩曾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