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OO
第 三 人 OOO(中文姓名:OOO)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之款項應予扣押。 理 由
一、
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犯洗錢防制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法第25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OOO(中文姓名:OOO,下稱OOO)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經詐欺集團用以收取、隱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該等款項由被告OOO加以提領後,尚餘新臺幣9萬0,102元存款在本案帳戶內等情,有卷內證據可佐,足徵上開存款債權乃洗錢之財產上利益,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乃應沒收之物,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予以扣押,禁止OOO收取該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任何人清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33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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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6月6日16時55分許、5萬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及此,應予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