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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羅子君
被      告  王曉明
            阮元和
            洪○緯
兼上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洪進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皆引用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曉明、阮元和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羅子君遲至113年2月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知,是依前述法條規定,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併予說明。另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