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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康郁娟
被    告    王子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6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