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893號
原 告 冠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秀雄
陳秀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黎世瑋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