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黃世賢
被 告 張筱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