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正義
兼
原 告 曾天寅
曾廖春滿
共 同
被 告 陳昱夆
農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基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侯怡秀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陳昱夆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吳正義、吳振宇、曾天寅、曾廖春滿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暨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農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其等
乃被告陳昱夆行為當時之
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依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農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
法 官 陳莉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