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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2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邱上文
法定代理人  邱上貴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侯宏儒

            泉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宏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侯宏儒前揭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聲明若本院諭知不受理,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