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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哲鋒


            郭勝文


            陳金順


            潘恒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哲鋒、郭勝文、陳金順、潘恒進(下合稱被告沈哲鋒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682號為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均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沈哲鋒等4人於警詢中供承無訛,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佐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全新撲克牌
1副
2
撲克牌
40張
3
現金
新臺幣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