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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0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正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周正雄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