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紘誌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紘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紘誌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