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勳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偉勳與詐欺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其向吳伊莉取得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德順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本案帳戶)帳號提供予不詳成員,另不詳成員亦蒐集吳孟修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吳孟修帳戶)、謝家鴻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謝家鴻帳戶)後,即由不詳成員以附表「詐欺方式」所示方式,對「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郭素齡、莊宜安、劉端品,被害人劉峰廷(下合稱郭素齡等4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吳孟修帳戶,再由不詳成員依序於「匯至第二層帳戶時間」、「匯至第三層帳戶時間」所示時間,匯款「匯至第二層帳戶金額」、「匯至第三層帳戶金額」欄所示金額至謝家鴻帳戶、本案帳戶中。嗣被告即依指示,於「提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在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起訴書誤載為屏東分行)提款「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即將該等款項轉交予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前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304號追加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51號承審中(下稱前案),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第15、36頁)
可佐。前案追加
起訴書犯罪事實,係以被告與詐欺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其向吳伊莉取得之本案帳戶帳號提供予不詳成員,不詳成員即詐欺郭素齡等4人,致郭素齡等4人陷於錯誤後匯款至吳孟修帳戶,再由不詳成員將該等款項轉匯至謝家鴻帳戶、本案帳戶中,嗣被告即依指示,由自己或不知情之周素玉至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按:應為東港分行)將該等款項提領而出,並轉交
予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前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嫌,有該追加起訴書附卷(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其中各匯款、轉匯、提領之時間與金額,經核與本案附表所載均屬相同)可佐。 ㈡觀諸被告於前案與本案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被告之犯罪手法(均為提供本案帳戶帳號後,再依指示前去提款)、各匯款、轉匯、提領之時間與金額(均同附表各欄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均為郭素齡等4人)、所涉法條(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嫌)均屬相同,可認前案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而前案係於114年5月2日偵結起訴,於114年5月16日繫屬本院,有前案追加起訴書、屏東地檢114年5月15日屏檢錦玄114偵4304字第1149019850號函上載收文章附卷(見本院卷第26、32頁)可查,本案則係於114年10月15日偵結起訴,並於114年11月7日繫屬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屏東地檢114年11月6日屏檢錦宿114偵11213字第1149046641號函上載收文章在卷(見本院卷第5、9頁)可稽,可認前案繫屬日早於本案。 四、
綜上所述,
公訴意旨所指本案犯罪事實,與前案為同一案件,而前案起訴在先,本案重行起訴,自不得為審判,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雋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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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不詳成員聯絡郭素齡佯稱:依指示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郭素齡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孟修帳戶。 | | | | | | | | |
| | 由不詳成員聯絡莊宜安佯稱:依指示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莊宜安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孟修帳戶。 | | | | | | | | |
| | 由不詳成員聯絡劉端品佯稱:依指示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劉端品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孟修帳戶。 | | | | | | | | |
| | 由不詳成員聯絡劉峰廷佯稱:依指示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劉峰廷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孟修帳戶。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