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奎元



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均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律師)」。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