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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15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謝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