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633號
原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吳耀宗
吳幸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審理
期間,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