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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32號
原 告 張亞興(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陳明宏(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附民字第63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