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文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文海被訴竊盜及毀損
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諭知該部分無罪在案,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