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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訴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浩然


選任辯護人  張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97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