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志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76號為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844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