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涵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許雅涵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35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4年6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揭
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扣押物品清單、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
可憑,
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