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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繡婕
上列 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繡婕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1日核准假釋。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嗣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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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