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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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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繡婕


上列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繡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繡婕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1日核准假釋。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