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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宏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宏假釋中付保護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宏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