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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騙者於113年5月30日8時38分,向陳介文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8日 9時19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8日 9時20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 證人即告訴人陳介文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69至71頁) ⑵陳介文與暱稱「客服經理-謝政家」及其他行騙者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75至78、第83至84頁) ⑶陳介文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79至80頁) ⑷陳介文提供詐騙投資APP頁面擷圖(屏警一卷第82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間,向蔡昭芬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9時32分、 7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15時44分、 5萬元 ⑶113年8月27日 15時46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昭芬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103至107頁) ⑵蔡昭芬與暱稱「G沈慧貞」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11至114頁) ⑶蔡昭芬提供投資詐騙APP頁面擷圖(屏警一卷第115頁) ⑷蔡昭芬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116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8月22日,向程翊琳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程翊琳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121至123頁) ⑵程翊琳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126頁) ⑶程翊琳與暱稱「客服經理-林繼升」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28至129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5月間,向楊國煇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楊國煇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121至123頁) ⑵楊國煇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138頁) ⑶楊國煇與行騙者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40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3日12時56分,向陳巧如佯稱:透過「商林」、「鑫淼投資」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8日 17時24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8日 17時26分、 5萬元 ⑶113年8月30日 10時12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巧如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144至146頁) ⑵陳巧如與暱稱「怪老子-蕭世斌」、「工作的王雨娜」、「鑫淼投資睿涵」、「沈珮綸」、「客服經理-林明賢」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50至155頁) ⑶陳巧如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155至156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間,向劉志輝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8日 8時47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8日 8時54分、 5萬元 ⑶113年8月28日 9時、 3萬元 ⑷113年8月30日 9時42分、 20萬元 ⑸113年8月30日 10時23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志輝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163至165頁) ⑵劉志輝轉帳擷圖、匯款單(屏警一卷第174、176、178頁) ⑶劉志輝與暱稱「客服經理-林明賢」、「淑娟Mignon」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79至180頁) ⑷劉志輝與其他行騙者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81頁) ⑸劉志輝提供詐騙投資APP頁面擷圖(屏警一卷第182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4日,向蔡一鳴佯稱:透過「商林」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一鳴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189至191頁) ⑵蔡一鳴與行騙者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94至210頁) ⑶蔡一鳴與暱稱「楊佩君」、「林怡靜」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211至218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6月間,向趙佩玲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9時5分、 3萬元 ⑵113年8月30日 9時11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趙佩玲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223至226頁) ⑵趙佩玲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229至231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8月15日23時,向林桂琴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8日 8時53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8日 8時55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桂琴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237至239頁) ⑵林桂琴與暱稱「85克當沖內波筆記」、「客服經理-林繼升」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242至243頁) ⑶林桂琴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244至245頁) ⑷林桂琴提供與暱稱「林逸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詐騙投資APP圖示擷圖(屏警一卷第246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14日,向羅毓芬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羅毓芬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252至258頁) ⑵羅毓芬與暱稱「劉錦美」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260至272頁) ⑶羅毓芬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273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6月14日14時20分,向魏家玲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22時25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22時26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魏家玲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278至280頁) ⑵魏家玲轉帳交易明細(屏警一卷第284頁) ⑶魏家玲與行騙者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286至288頁) ⑷魏家玲與暱稱「客服經理-林明賢」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288至300頁) ⑸魏家玲與「楊佩琳」、其餘行騙者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楊佩琳身分證照片(屏警一卷第301至303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8月6日,向陳鳳蓮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9時1分、 10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9時4分、 10萬元 ⑶113年8月28日 8時55分、 10萬元 ⑷113年8月28日 8時57分、 10萬元 ⑸113年8月30日 9時8分、 10萬元 ⑹113年8月30日 9時10分、 10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鳳蓮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308至313頁) ⑵陳鳳蓮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316頁) ⑶陳鳳蓮與暱稱「客服經理-謝政家」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第317至324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8月10日,向王蘇俊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9時6分、 3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9時9分、 3萬元 ⑶113年8月27日 9時12分、 3萬元 ⑷113年8月28日 8時42分、 3萬元 ⑸113年8月30日 9時9分、 3萬元 ⑹113年8月30日 9時12分、 3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蘇俊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328至331頁) ⑵王蘇俊匯款明細(屏警一卷第334-1至335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間,向賴信華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22時27分、 10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22時28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信華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342至346頁) ⑵賴信華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349頁) ⑶賴信華提供投資詐騙APP圖示及「A2-龍年AI最佳獲利計畫VIP操作群」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351頁) ⑷賴信華與「客服經理-謝政家」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352至354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間,向徐素英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8日 12時11分、 9萬元 ⑵113年8月30日 9時8分、 10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證人即告訴人徐素英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361至364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8月間,向謝瑞玲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9時19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9時20分、 5萬元 ⑶113年8月27日 9時21分、 5萬元 ⑷113年8月27日 9時23分、 5萬元 ⑸113年8月27日 9時23分、 5萬元 ⑹113年8月28日 9時6分、 5萬元 ⑺113年8月28日 9時7分、 5萬元 ⑻113年8月28日 9時29分、 15萬元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謝瑞玲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371至375頁) ⑵謝瑞玲與暱稱「陳婉毓」、「客服經理-陳繼升」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378至381頁) ⑶謝瑞玲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386至387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5月間,向賴明良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9時3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9時4分、 5萬元 ⑶113年8月27日 9時7分、 10萬元 ⑷113年8月27日 9時8分、 10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余信達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395至401頁) ⑵賴明良提供「賴志煌」、「林瑜芯」、「客服經理-謝政家」LINE主頁及「I5-龍年AI最佳獲利計畫VIP操作群」 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405至406頁) ⑶賴明良提供詐騙投資APP頁面擷圖及賴明良與暱稱「客服經理-謝政家」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407頁) ⑷賴明良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410頁) ⑸賴明良113年9月26日委託書(屏警一卷第413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1日,向陳應盛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應盛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418至422頁) ⑵陳應盛提供「金融曼哈頓」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屏警一卷第424頁) ⑶陳應盛與暱稱「劉鈺婷」、「客服經理-林繼升」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425至427頁) ⑷陳應盛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434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4日8時32分,向林靖亞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8時54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8時56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靖亞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447至449頁) ⑵林靖亞與暱稱「林可梓」、「客服經理-謝政家」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452至467頁) ⑶林靖亞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473至474頁) ⑷林靖亞與暱稱「林可梓」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屏警一卷第477至499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間,向曾湘晴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曾湘晴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504至506頁) ⑵曾湘晴與暱稱「客服經理-林繼升」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524至529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8月間,向劉蒼霖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8日 10時32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8日 10時33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蒼霖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519至520頁) ⑵劉蒼霖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508頁) ⑶劉蒼霖與暱稱「台股-沈助教分析師」、「客服經理-林明賢」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508至512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8月間,向陳秀茵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茵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534至537頁) ⑵陳秀茵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539頁) ⑶陳秀茵與暱稱「客服經理-林明賢」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540至541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間,向薛丹惠佯稱:透過「商林」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薛丹惠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552至555頁) ⑵薛丹惠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轉帳明細(屏警一卷第559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8月間,向湯致勇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7日 12時6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7日 12時8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湯致勇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575至577頁) ⑵湯致勇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580頁) ⑶湯致勇與行騙者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583至591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7月間,向李佳馨佯稱:透過「商林」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8日 9時6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28日 9時6分、 4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佳馨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一卷第88至90頁) ⑵李佳馨與暱稱「客服經理-林繼升」LINE對話紀錄擷圖暨所附轉帳擷圖(屏警一卷第95至97頁) | | |
| | 行騙者於113年6月22日,向唐瑞娥佯稱:透過「商林」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⑴113年8月28日 9時17分、 5萬元 ⑵113年8月30日 9時34分、 5萬元 ⑶113年8月30日 9時35分、 5萬元 | 李清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唐瑞娥於警詢之證述(屏警二卷第52至56頁) ⑵唐瑞娥提供暱稱「林品馨」、「客服經理-謝政家」LINE主頁擷圖(屏警二卷第59頁) ⑶唐瑞娥與暱稱「客服經理-謝政家」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二卷第60至61頁) ⑷唐瑞娥轉帳擷圖(屏警二卷第66至67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