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0九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午一時十五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鎮○○路由東向西行駛,○○
○鎮○○路○段欲迴轉時,本應注意有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參以當時天侯、
視距及道路狀況,其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其竟疏未注意對向有來車,即冒然
迴轉,而與對向直行,由黃良壽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互撞
,致黃良壽車上乘客乙○○左肩部韌帶扭傷,因認甲○○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
聲請撤回其告訴,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鎮遠
右判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