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起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著
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年代
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
聲請撤回其告訴,有
撤回告訴書
可參,
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昌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薛慧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