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
月十七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書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潘豐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