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乙○○
即 被 告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聲請
具保停止
羈
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及
贓物罪嫌重大,且有共犯甲○○
在逃,而有串證
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
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鎮遠
右裁定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