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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二四六 九號),本院屏東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及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書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潘豐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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