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四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
有期徒刑柒月,
褫奪
公權貳年。
事 實
一、甲○○係回役臨時召集令之應召員,上開召集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八時,經
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警員謝煥章
送達至甲○○位於屏東縣○○鄉
○○里○○路○○巷二之一號住處,由甲○○親自簽收,
詎料甲○○於收受上開
召集令後,明知其為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部回役臨時召集之一兵應召員,應於九十
年六月十六日,至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報到,竟意圖避免上開臨時
召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以上,未於上開指定時間前往駐地報到。
二、案經屏東縣團管部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
業據被告甲○○
坦承不諱,並有臨時召集令受領回執、屏東縣團管區
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報告書等附卷
可稽,顯見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
而有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行為罪。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
罪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上開條例第二十六
條規定
宣告褫奪公權二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五款、第二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書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潘豐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