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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7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 以96年度交簡字第185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3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有上 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185 之3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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