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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 月17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76 號 (偵查案號: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9號),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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