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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減刑後之刑各如附表「減刑 後徒刑、拘役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如易科罰金 ,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 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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