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犯
過失致死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 月29日犯過失致
死罪,經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月確定在
案。經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前,所犯刑法
第276 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同條第1 項)之罪,核與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
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