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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23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41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420 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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