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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 月18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 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 年度交簡字第3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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