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過失傷害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0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
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67 號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迨於96年8 月6 日
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在卷
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
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