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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31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為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380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039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 相符,應予准許,並應依法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 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及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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